天宜上佳:監事會關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證券代碼:688033 證券簡稱:天宜上佳 公告編號:2020-051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關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0年11月9 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公司對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 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擬激勵對象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 1、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北京天宜上佳高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以下簡稱“《激 勵對象名單》”)。 2、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在公司內部對本次擬激 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進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員工可在公示期內通過 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意見。 截至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員工對本次擬激勵對象提出的異議。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監事會根據《管理辦法》、《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對《激勵對象名 單》進行了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北京天 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2、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人員符合《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 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草案)》 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激 勵對象中除吳佩芳女士、楊鎧璘女士、釋加才讓先生以及白瑪永措女士外不包括 其他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員工。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20年11月21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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