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估值機構的獨立性、估值假設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定價的公允性的說明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估值機構的獨立性、估值假設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定價 的公允性的說明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豪高新”)擬通過向佛山華 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華包”)全體股東發行A股股票的方式換 股吸收合并(以下簡稱“本次合并”)粵華包并募集配套資金(與本次合并統稱 “本次交易”)。冠豪高新聘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 或“估值機構”)就本次合并進行估值(以下簡稱“本次估值”),并出具了《中 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佛山華 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估值報告》(以下簡稱“《估值 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 產重組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 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廣東冠豪高新技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我們作為冠豪高新 的獨立董事,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在認真審 閱并充分了解相關材料之后,就估值機構的獨立性、估值假設前提的合理性、估 值定價的公允性進行了認真審核,說明如下: 1、估值機構具有獨立性 冠豪高新聘請中信證券擔任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及估值機構。中信證券 具備證券業務資格,選聘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與冠豪 高新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體無除業務關系以外的其他關聯關系,亦不存在現 實的及預期的利益或沖突,具備為冠豪高新提供估值服務的獨立性。 2、估值假設前提具有合理性 《估值報告》中的估值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均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與規定進行, 遵循了市場的通用慣例或準則,符合估值對象的實際情況,未發現與估值假設前 提相悖的事實存在,估值假設前提合理。 3、估值定價具有公允性 本次估值中估值機構實際估值的資產范圍與委托估值的資產范圍一致,運用 符合市場慣例且符合本次合并實際情況的分析方法,對本次合并價格的合理性進 行分析。本次估值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與行業規范的要求,估值過程中實施了 相應的估值程序,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所選用的估值方法合理, 參照數據、資料可靠,估值結果客觀、公正地反映了估值基準日估值對象的實際 狀況,估值定價合理、公允,本次合并的估值定價具備公允性,不會損害冠豪高 新及其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綜上所述,冠豪高新本次交易中所選聘的估值機構具有獨立性,估值假設前 提合理,出具的《估值報告》結論合理,估值定價公允,相關事項符合適用法律 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特此說明。 獨立董事:劉文、呂小俠、李耀、劉來平 2020年11月20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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